2017-05-30 | 达康书记加盟也没用,版权纠纷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得卖多少肾才赔得起

新闻 0 回答

达康书记加盟也没用,版权纠纷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得卖多少肾才赔得起

2017-05-30

网络音乐版权不可触碰的雷区

​​​多亏了财力雄厚的互联网公司,作为用户,我们可以免费、或者仅支付非常低廉的价格就能在网上听音乐、看电影、看电视剧,因为播出平台已经支付了相应版权费用,所以我们就可以毫无压力地尽享来自世界各国的正版娱乐内容。

十几年前非常流行的BT种子下载已经在90后、00后的世界里逐渐消失,连当年在大学把P2P下载视若珍宝的80后们也已经习惯了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正版内容。大家适应的不仅是便捷的娱乐方式,更适应了这十几年间被不停强调的正版概念。

虽然个人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商业世界中有关版权的纠纷却从未停止。

 

01 | 金立惹上的¥1340万版权官司

上个月,国产手机品牌金立刚刚发布了新品M6S Plus,这款主推保障手机信息安全的手机请到了因出演达康书记人气极高的演员吴刚代言。

刚刚有了达康书记的加盟,金立正准备撸起袖子大干一场,不想却在此时惹上了官司,被国内互联网领军公司腾讯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方腾讯的代理律所参与本案。腾讯以侵害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金立、以及一家出售金立手机的经销商索赔1340万人民币。这么一大笔钱,得卖多少部手机才能陪得上啊...

而给金立惹上麻烦的竟是手机中的一款内置音乐播放软件——Amigo。

按照协议,腾讯公司取得了索尼音乐在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腾讯却发现金立GN9006和GN9007两款手机中,内置的音乐播放软件Amigo可下载索尼独家授权腾讯的音乐作品,数量多达670首。

腾讯认为:

作为这两部手机的开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金立未经腾讯授权,就擅自通过Amigo软件向公众传播本来只有腾讯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以此来增加该手机卖点、提高销售量,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因金立这两款手机销量较大,相应的使得侵权行为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不仅侵犯到腾讯的合法权益,也给腾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金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金立辩称:

这两款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立已与专业的第三方合作公司签订有音乐定制协议,并根据定制协议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对涉案歌曲无权删除、修改、编辑、推荐,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
并且,金立还认为腾讯不享有涉案歌曲的权利,腾讯的诉讼地位并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02 | “避风港规则”是版权侵权的护体神器?

金立并非是硬件厂商涉嫌侵权的第一家,而在梳理过往类似案件中,涉嫌侵权的公司经常使用一个“盾牌护体——“避风港规则”。

为避免法院不加区分地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破坏技术的发展创新,美国在1998年最早确立了 “避风港规则”。

通俗的说,“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在于给予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种特殊保护制度,使得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规中对可以受益的网络服务商类型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中国法律中,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规定与解析。

规定表示: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传输通道、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定位等服务过程中,如果有权利人发现该服务过程中有网络用户在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那么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传输、存储或链接的内容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03 | 赔钱、丢人心,得不偿失

将“避风港规则”具体运用到腾讯诉金立的侵权案中来看,金立与第三方签订了定制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歌曲库,并为金立设置了专门的服务器接口,让金立手机用户可以通过内置音乐播放器软件连接至该服务器,显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第三方公司系根据金立营销的需要,按照金立的意思为其提供曲库和技术上的接口。因此,即使涉案歌曲系第三方公司提供的,金立也与该第三方公司构成共同的直接侵权行为。

目前大多数国内手机品牌,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下载音乐的,因为有有关侵权的案件在先,国内硬件厂商也愈发重视版权规定,尽量避免在这里栽跟头。

现在越来越多的智能电子设备硬件厂商中会嵌入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新买的手机中已经为你预装了音乐、影视等娱乐APP,新买的电视上已经自带Netflix、YouTube插件,电子品牌制造商们想破脑袋地要为用户提供尽量便捷的“一键式”娱乐体验。

但是,这种便捷应该确保是在各项法律手续完备齐全之上的,这样才能不仅让用户满意,也能让厂商其他公司一起实现商业上的合作共赢。

若有品牌还在版权意识已经不断深入人心的当下钻版权空子,赔掉的可能不仅仅是巨额赔款,还丢掉了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信用,巨额赔款交出去还能再挣回来,但失去的人心可就没那么容易收得回来了。

 

关于作者:

元合律师事务所

元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和纽约办公室是一支具有提供泛娱乐法服务的专业团队,致力于为电影、音乐、各类演出、绘画、摄影及各类艺术设计、工业设计领域的企业(包括初创企业)、艺术家(及其工作室) 提供泛娱乐法的本地及跨境法律支持。我们能够为电影、音乐、各类演出、绘画、摄影及各类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的交易、跨境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还能够为跨境艺术娱乐活动及其相关工作签证申请、艺术家杰出人才的永久居留权申请、跨国娱乐企业的人员派遣、海外税务筹划、境外艺术品的过户及传承等提供全程配套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在美国和中国的主要娱乐、演出、艺术品交易市场具有丰富的资源,团队中有多位合伙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顶级专家,并有专注于娱乐法的合伙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担任仲裁员。

如您需要咨询,欢迎与元合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地址: 1560 Broadway, Suite 1100,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 212-679-9700

传真: 212-679-9703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站: www.junwanglaw.com

 

NYIS邮件订阅:小纽会定期挑选原创文章进行发送,如果你想订阅小纽精选文章,请点击这里。

 

(NYIS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NYIS保留版权及法律追诉权利。NYIS所有原创文章所发表的观点只属于信息共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Copyright NYIS 2017

推荐律师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

客服平台
asknyis9

公众平台
newyork_is


 电话咨询请拨打

美国:+1-800-685-NYIS (6947)

中国:+86-400-685-NYIS (6947)


Legal Disclaimer
© Copyright NYIS   ALL RIGHTS RESERVED

F1签证 site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