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 没有行动的善意等同于冷漠,有善意却没有行动,你到底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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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动的善意等同于冷漠,有善意却没有行动,你到底在怕什么?

2017-06-16

留美中国学生失踪与河南二次碾压两起事件

​​最近两天,有两则新闻牵动人心,引起国内外各方关注和议论,其热度正如这6月的气温一般节节攀升。

 

热点事件-:“紧急寻人!中大/北大校友章莹颖,在美交流失踪。”

6月12日,这样一则寻人启事在网上被一遍一遍转发。正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访学的章莹颖, 在赴约签租房合同途中失踪,事发距今已7天,章莹颖依旧下落不明。

(图片来源于脸书,版权属于原作者)

(图片来源于脸书,版权属于原作者)

热点事件二:“女子遭二次碾压无人施救,最终不幸离世”

河南驻马店市区内一位女子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女子被撞倒后的1分钟时间里,十余名路人从现场经过无一人施救,路过的车都从倒地女子身边绕行,就在受害人挣扎着准备爬起来时,另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从受害人身上碾过……最后受害人因抢救无效离世。

(图片来源于微博视频截图,版权属于原作者)

(图片来源于微博视频截图,版权属于原作者)

在地球的两端:

一方是一人有难,八方支援;

一方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有人在感叹美国当地留学生的快速反应、有序组织搜寻;

有人在愤慨交通事故发生时周围行人的冷漠自私、见死不救。

都是需要我们伸出援手之事,为什么发生在国内就如此冷漠相待,到了美国却能慷慨相助呢?

章莹颖失联后,短短十几个小时之内,章莹颖的中国同学发动她国内、美国的同学、留学生群体、华人组织立即通过社交媒体组织、发布寻人启事,学生们自发走上街头发布传单、寻人,因为大家的迅速反应,使得章莹颖失踪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当地警方、中国使领馆、甚至联邦调查局FBI地快速介入。

留美学生、华人群体展现出了不同以往的积极面貌,留学生们放下自己手中的事情,井然有序地组织着寻找章莹颖的行动:

有人负责找线索、分区进行地毯式搜寻,有人四处张贴寻人启事,有人向媒体求助、和媒体保持联系,有人在当地警局蹲点以获得最新消息,有人在白宫请愿网上收集签名,希望能进一步吸引美国政府对此案的关注,等等等等

所有的努力都只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找到章莹颖!

(图片来源于脸书,版权属于原作者)

(图片来源于脸书,版权属于原作者)

​而在“二次碾压”事件中,我们不能用简单的“冷漠”二字就给这个事件盖棺定论。趋利避害是人性使然,在耳濡目染了众多“做好事反而倒霉”事件后,大家自然而然地意识到救人的“风险成本”提高,那么很难说路人经过此地不会有所疑虑。

再加上责任分散效应,当多人在场时,责任在无形之中由众人共同分担,形成责任分散的局面;对于其中的个体而言,每个人相应承担的责任微小且不明确,甚至可能产生“我不出手,自有他人出手”的推诿心理,从而外在表现为一种集体冷漠的现象。

 

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底线

在中国发生的不少案例,都是在道德进退维谷之后,才想起来用法律来找底线,而不是先定好法律,再把剩下的事情交给道德。

大家在美国填写各类表格时,时常会看到“你是否吸过毒”、“你是否有酗酒史”之类看似很隐私的问题,但在美国人看来这些预设条件是获得相对信任的前提。一旦出事后发现有隐瞒,法律就可以严厉地出面解决。

法律确实具有滞后性,但是也有强大的确定性。

“小悦悦事件”、“彭宇案件”发生后,很多中国的法学专家提出了细致的修改意见,也有类似“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聘请律师义务为救助者打官司等举措”,由此可见中国现行的法律还很欠缺,而执行上也大打折扣。

之所以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崩坏,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没有把“丑话说在前面”,最后还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

 

好人们应该有法律来保护

而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和执行则更具“法律精神”。

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在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出现,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

加拿大也有类似法律,立法形式与美国不同的是,除魁北克省采用民法以外,其他省采用普通法的形式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如安大略省2001年《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该人系因严重疏忽而造成伤害。”

新加坡的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好法”只兜底勿让道德绑架法律

尽管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存在,但美国社会却并不会强制要求人人必须“见义勇为”。

联想到周三清晨发生在美国维吉尼亚共和党国会议员棒球练习场发生的枪击案,案发时凶犯持枪至少连开50枪,当时附近居民听到枪声后,立即打开公寓侧门让四散逃生的受害者们进屋躲避。

开门施救者当然也知道子弹不认人,躲在自己房子里要比冲出去安全得多,但他们之所以愿意冒险救人就是因为人心中的善意占了上风。

(维吉尼亚棒球场枪击案现场,图片来源于nydailynews,版权属于原作者)

(维吉尼亚棒球场枪击案现场,图片来源于nydailynews,版权属于原作者)

​国内“二次碾压”的围观行人心中就没有善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警方证实: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没有人愿意停车挡住来往的车辆。当时看到事故的人内心是焦急的,但因为大家看到、听到、见到了太多“好人出手相助却被反咬一口”的事情,人们害怕,害怕自己成了“帮人却落不到好结果”的主角。

因为我们缺少的是一份坚定的法律保障!一桩桩真实案件瓦解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却又把道德凌驾在法律之上。

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坚持“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就普通法国家而言,法律不承认不作为能产生责任。同时也细化出“不鼓励鲁莽救助,没有专业救助不如不救”的条款。

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给道德与法律一个清晰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很多事情就没那么复杂。当法律分解掉不必要的社会协作成本,道德自会去洗刷人们的内心。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先有人性和普世价值,在此基础上然后有道德,而后为约束和衡量道德再产生法律。 社会文化氛围时刻影响着个体的“人性”,而群体的“人性”构成了社会的道德体系,法律则是对人性和道德的标准化管理。在没有适当的法律约束和保护的社会里去强调人性和道德,本身是“不道德”的。

这个社会的基本构成是你、我、他每一个人,古人说“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也说“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当然应该感动和赞美,也必须时时反省,为建立起真正的法制社会,去尽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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