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3 | 30万美金能买张EB-1职业移民绿卡!这话都信你四不四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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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美金能买张EB-1职业移民绿卡!这话都信你四不四撒?

2017-10-23

 

有什么比“只要花30万美金还能让你快速拿到绿卡”听起来更诱人的说辞呢?

​​奥巴马总统在任期间,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移民友好的优惠政策惠及了大量美国移民,也让很多投机分子看到了做移民生意狠捞一笔的机会。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偏门一旦别抓住结局都很难看。

最近一起涉及EB-1C跨国公司主管绿卡欺诈的案件宣判,陪审团裁定本案主被告之一David Jesus Jimenez的签证欺诈、洗钱等罪名成立,此案涉及的受害人均为中国籍申请人。

比起EB-1C绿卡造假的巨额费用,此前大家听说的H-1B、F-1 CPT造假简直就是小打小闹,为了一份EB-1C绿卡这些受害人需要交纳30万美金的高费用,不过随着这起案件的最终宣判,这些人的“绿卡梦”也都随之泡汤了。

 

 

30万美金换一张EB-1C绿卡

 

所以此案中被告是如何钓受害者上钩的呢?

首先会由被告人David Jesus Jimenez身在中国的同伙向潜在顾客兜售“便捷快速的移民方式”,上钩的买家需要缴纳将近30万美金的费用,接着再由Jimenez和其他同伙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以及佛罗里达州招募当地企业主,他们告知这些公司老板如果他们同意“sponsor”(支持)一位中国移民申请人即可获得3万美金左右的酬劳。

一旦这些美国当地的公司老板同意进行交易后,他们需要向Jimenez提供大量公司的商业文件,Jimenez及同伙便会开始各种编造、伪造各种假文件,以此来证明这些美国公司与中国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合格”的可以办理EB-1C绿卡的关系。

接着Jimenez及同伙会拿着这些伪造的文件找到移民律师,由他们按照正常程序向美国移民局递交EB-1C绿卡申请。经过审理,所有参与到这起签证诈骗案中的律师、以及美国公司老板们均不知道自己也成了此案的帮凶。

 

 

此案的另一名被告Christopher Allen Dean已于去年11月底认罪,2010年Dean本来就是美国当地一家公司的小老板,他当时正在寻找潜在的中国投资人合法投资他的公司,就是在那个时候他认识了Jimenez的一名助理。

在亲自前往中国进行了一次商务考察、与一些潜在投资人见面后,禁不住Jimenez的诱惑Dean主动要求使用自己的公司为所谓的投资人申请EB-1C绿卡,2012年9月这位中国籍“投资人”的EB-1C绿卡获批后,Dean获得了$2.1万的报酬。

尝到甜头后,Dean正式入伙干起了EB-1C绿卡的赚钱生意。他与Jimenez一起创造出了一套成熟的招募本国本土公司老板的系统,所有参与进来的企业主可以先获得2000美金的预付金,等申请成功后即可获得剩余的3万美金报酬。

 

 

从2011年到2016年,大量资金从Jimenez开在香港的各家银行账户汇入Jimenez在美国的银行账户,据法庭文件显示此案共涉及金额430万美金,共牵扯到16位美国本土公司雇主、22位中国籍EB-1C绿卡申请人。

 

 

世上哪来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儿?

 

EB-1C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移民绿卡,属于EB-1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级别(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项下。这是美国政府为了招贤纳士、吸引海外人才而设置的特别移民种类。

 

这类别申请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能直接移民申请绿卡、无需排期,相对于其它绿卡申请种类,这类别申请的最大优势就是快,这就成了投机分子引鱼上钩的最大卖点。

 


 

虽然美国移民签证的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大多数有移民愿望的外国人来说移民的方式还是非常有限的。

 

亲属移民,没有合格的亲属关系肯定白搭;投资移民,没有$50万+的闲钱压根也不用考虑;绿卡抽签,也和中国公民没什么关系;EB-2/EB-3职业移民,英语不灵光、学历不够、在美国找不到工作、雇主不愿意申请绿卡等等因素都是限制多多...

 

于是诈骗犯们就利用受害人渴望移民美国、但又不熟悉美国移民法律的心理与现实条件,打起了EB-1C这样的高端市场生意。30万美金虽然也是一大笔钱,但比起最少50万美元起的投资移民还是便宜了很多,再加上从2015年起中国人连办理投资移民都开始得等排期了,有什么比“只要花30万美金还能让你快速拿到绿卡”听起来更诱人的说辞呢?

 

 

EB-1C绿卡申请要求

 

那么正常的EB-1C绿卡是不是花几十万美金就能办成的呢?

 

现行移民法对EB-1C的要求相对比较笼统,理论上在满足以下几个方面即具备申请资格:

 

1 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和境外公司之间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

 

2 具有合格关系的境内、境外公司都必须提供正常、经常、连续、系统的运营、服务,美国境内的公司必须至少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注意这里不是成立一年);

 

3 EB-1C的受益人必须是参与到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职位,不能仅是老板、股东、或者低级主管,高级管理职能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不能只是随意添加的职称;

 

4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提交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关联公司里工作担任高管;

 

5 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也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管理职能。

 

看要求也就几行字而已,但真的申请起来里面涉及的各种细节问题可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清楚的,再加上美国国税局、移民局这些联邦政府机构的无数双眼睛都盯着,要想在他们眼皮下造假真的太难太难了。


不过现阶段如果您正在办理EB-1C绿卡或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拨打小纽免费咨询电话800-685-6947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很愿意为您最优移民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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