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暂居加拿大,持visitor visa(6个月有效)申请办理J1豁免(纽约那边是允许的)。
但有一条要求搞不明白:“递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暂居第三国的有效证明。”
请问这指的是什么?入境章吗?还是租房合同?
我向纽约中心咨询过多次,对方都没有提供有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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